第七章 初探谜案
作者:李春秋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1362

))并且,判决书批评了警察局:侦察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军武扳黄静静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造成的近百处伤痕就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

判决书还解释了黄静静的死因: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军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潜在的病理改变原因,黄静静也不会死亡。可见,姜的行为与黄潜在病理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姜应对黄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判决书随后对民事赔偿部分做出认定,经济损失为1.19万银元,姜军武应赔偿一半。

10月10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苟司法院对湘潭市小学校女教师黄静静裸死案进行一审宣判。其生前男友被告人姜军武被判处无罪,赔偿诉讼原告人黄淑花、黄国化(黄静静父母)经济损失5961块银圆元,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45年1月被告人姜军武与黄静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45年2月23日,两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军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随后两人回到小学校黄静静的宿舍同宿。姜军武与黄静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黄不依并将双腿夹紧,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惊醒后问黄静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军武离开黄静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6时50分学校老师发现黄静**躺在床上,已经死亡。

经湖南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黄静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军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法院另查明,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治丧误工费、配合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约1.19万银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军武与黄静静系恋人关系。1945年2月24日被告人姜军武留宿于黄静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静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姜军武的行为与黄静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静死亡的共同原因。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力的大小,被告人姜军武应对黄静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依法可以认定的经济损失约为1.19万银元。附带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其他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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