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户的为人确实有问题,但罪不至死,而同乡抽选‘铜钱石子’的民众,弊端太盛。因此,朕就先提这一条,以后再有此事,抽选的民众,必须是异地他乡的民众。即便因地制宜,也要选那些互相不认识的乡民。”
“呣,有理,好,不错,妙哉。”
一连串的恭维声。我颇有些得意的摸了摸自己不多的胡须。然后,很有气势的用手一指温体仁。
“温先生,你是朕的首辅,你再来一条。”
“臣遵旨,臣提一条,乡官首肯。抽调他乡民众,异地判案,应征得他乡的乡官首肯方可。县州之间的抽调,县令知州即可应允。两省之间的抽调,应经得布政使的首肯,方可成事。”
“好,说的好,大明按户籍理民,的确不可任意调民。而且有了这条,还增加了一道监察的手续!很好!”
“谢皇上!”
温体仁得意的冲一旁纪录的曹化淳一笑,曹化淳挤鼻子弄眼睛的,回了一个暧昧的鬼脸。呃,看着真是很恶心。
闲话少说,其他的几位大佬,每人都提了一条:
周延儒:单数三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计为27、45、63人三个层次,每人都必须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罚。只有单数,才能避免平票的尴尬。同时,投票时,需要三司监察。
郑三俊:罪者纳银。民众无论是抽调异乡,还是当地抽选,都要发生费用的。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属于历史规律。但同时,需要各地政府储备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好应对犯人如果没钱的情况。
贺逢圣:以罪定刑,以刑定法。这条就出现中国特色了,族、绞+斩、流、徒、杖、罚,是现在的六级刑罚,而中国人数又太多了,因此,徒刑以下(含徒刑)的案例,不适用‘票决法’。而世界的通行做法,应该是包含徒刑的。但欧洲刑罚中,其实是不包括族诛的。并且,流放罪,在西方是属于徒刑的优惠性条款。所以,中国特色的票决法,必然带有文化烙印。当然这条也确有好处,减少了司法成本。
梁廷栋:提请批决。这个制度在应用时,需要原告或者被告提出申请,由当值主审的官员做出批准后,方可启用。非特殊情况,主审官员不得做出拒绝判罚。但理论上,主审官员,拥有否决权。又是一条中国特色。官本位嘛!
熊明遇:讼师遴选。讼师就是律师,为了避免陪审团成员,徇私现象出现,应由律师对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进行鉴定,原则是其自身的生活阅历应与原告、被告的生活经历不同。
毕自肃:五十为限。因为首次‘金钱石子’法实施的时候,加上皇帝本人是51人,因此,讼师,最多可以有权否定的人数,是50人,不得超越皇帝。
“那便拟旨吧。陪审票决之法:异乡抽调;乡官首肯;单数三等;罪者纳银;以罪定刑,以刑定法;提请批决;讼师遴选;五十为限。刊行天下,广而告之。”
“吾皇圣明!”
哥几个都挺高兴,虽说‘陪审票决’这四个字是我定的,他们听着挺别扭的,但后面的详细规定,可是每人有份,这在历史上,可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件盛世佳话啊。大家能不高兴嘛!于是我趁着热乎劲,把一个变相的私产保护法也颁布了。
所谓颁布,说白了,就是把那句老话,做了小小的变动:
不告入宅,主人杀之无罪。
看到微妙的差别了吗?就是说,我把‘夜’和‘私’这两个字去掉了。因为这时候夜晚照明不好,如果不提前打招呼,主人真的不知道你是谁。
但如果从‘物权法’的角度考虑,不论‘夜晚’还是‘白天’都不能强行进入。同时保护‘私人’和‘公家’的空间,这才是真正的物权法。公权可以理解成县教育局的学校,不能因为开发商认识省里的人,就可以把学校改建成娱乐场所。如果真正将‘公权’概念引入,就不会出现公器私用的现象了。
私权和公权并重,才是物权法的真正含义。
我的这条法令,显然同‘风入,雨入,国王不能入’这条法令相得益彰。
当然,‘杀人无罪’这事儿,属于时代烙印,将来等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定高度之后,自然就不会以此借口杀人了。
这两条法令的颁布,在全天下都产生了震动,在后续的时日里,很多人都用羡慕的眼光看着内阁这些人,大家都很眼馋这样的好事儿,居然落在他们几个头上。阁臣呢?包括熊明遇和毕自肃在内,这帮老家伙们的胸脯挺的,老高老高的。
不过马屁精什么时候也不缺,有个清吏司主事,见我留下了大户的性命,以为可以趁机钻营一番,便连忙上奏,希望能将那个不依不饶告状的苦主,小偷先生的儿子治罪,罪名很可笑:窝藏。
内阁觉得这事儿有点过分了,就在票拟上写下‘亲族窝藏,本在恩赦之内,又无实物可拒,不允。’
我看了之后觉得不痛快,又加了几笔:
“圣人尝言三纲五常,以定人伦,子为父言事于法,虽其父罪孽所致,然此子,乃至孝至恪之举,虽不宜嘉奖,实应宽勉耳。”这是我单独写的批语。
这下好了,大臣们立刻将刑法及大明律搬出来,翻找各种案例之后,重新拟定了条例:亲族窝藏,可分斩、流、徒、杖、罚五等,对应主犯之罪,递减三等,但罚银不可避。
就是如果儿子犯了死罪,父母窝藏,父母的惩罚是杖刑。反之同样如此。但如果儿子犯的是徒刑,父母窝藏,父母的惩罚,是必须接受罚银。
如果儿子犯的是谋反一类的重罪(起码全家抄斩),儿子全家抄斩,但递减三等之后,父母就不会死了,父母不死,亲族就更不用受罪了,也就是说,我在变相的将诛九族、夷三族这样的连坐重刑取消了。当然,如果父母也参与儿子的谋反行为了,当然也是死罪。
呵呵,不是我故意将感性带入法律,而是因为尊重人情,才是法律的精髓。
法律的精髓,绝对不是国家统治工具,而是人类在自我完善、自我救赎的过程中,互相妥协,互相让步的结果。
国家不得无故杀人,这是法律吧?
百姓不得无故谋反,这也是法律吧?
为什么时至今日,法律变得毫无人性可言?这才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要知道父子之间、母子之间的感情,是这个世界上最纯粹的爱,如果儿子犯罪了,父母立刻绳之以法,然后乐的屁颠屁颠跟捡了金元宝一样,这样的家庭算正常的家庭吗?
如果一个社会是由这样家庭组成,那么这个社会离崩盘就不远了。
当然,的确不应该提倡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但不提倡,不等于玩命的强力弹压,这才是重点。
窝藏罪递减二等,就等于是我做出的让步,那么作为‘犯人’的‘亲族’们可以不告官,也可以在适当范围内提供帮助,但绝对不允许暴力对抗,这就是百姓万民所做的让步。
我的这条新法,可以说是一种要约申请,如果老百姓任意套用,那么这条法律早晚会废止。但如果老百姓在可容忍前提下,正确面对窝藏的行为,岂不是完美?
可容忍前提: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的容忍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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